【戈程资讯】专利权已终止案件在无效阶段提出放弃专利权的处理

请求人向因欠费终止失效的专利权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在无效宣告程序中,专利权人提交书面意见,要求“自申请日起放弃专利权”。依据现行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和《专利审查指南》的规定,专利权人主动放弃其专利权的只能在专利权终止前被受理并予以公告,由于涉案专利的专利权处于终止状态,专利局初审流程部向专利权人发出放弃专利权声明视为未提出通知书,理由是涉案专利专利权因欠费终止失效。虽然专利权人提出了自申请日起放弃专利权的声明,但该声明尚未通过有效的法律程序予以公告,专利权人的诉求无法实现。现实中,围绕一项在申请日至终止日之间有效的专利权依然可能存在纠纷,如果专利权人“自申请日起放弃专利权的声明”不能通过有效的法律途径公示社会公众,依然存在由社会公众针对这一期间有效的专利权提起无效宣告请求的可能性。

无效宣告程序中,对于专利权人提出自申请日起放弃专利权的,依据当事人处置原则应当作出宣告专利权全部无效的决定,其具有法律正当性。专利权人通过缩小其保护范围或者放弃部分权利要求的方式放弃部分专利权的,视为专利权人放弃的那部分专利权自始不符合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免去请求人对宣告这部分专利权无效的主张的举证责任,复审和无效审理部可以基于当事人处置原则直接宣告该部分专利权无效,从而在事实上实现专利权人“自申请日起放弃部分专利权”的法律后果。

因此,针对涉案专利专利权人提出“自申请日起放弃专利权”的声明,复审和无效审理部宣告专利权全部无效的决定,无论从法理上、还是从社会效果上均具有合理性。

摘自:CNIP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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