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戈程资讯】指导案例“无锡新硅微电子有限公司与南京日新科技有限公司侵害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纠纷案”的理解与适用

2020年12月14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了知识产权行政执法指导案例“无锡新硅微电子有限公司与南京日新科技有限公司侵害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纠纷案”。下面就该指导案例的理解与适用进行说明。

一、推选经过和指导意义

该指导案例为国家知识产权局集成电路行政执法委员会审理的第一件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侵权纠纷案件,由国家知识产权局集成电路行政执法委员会(以下简称“行政执法委员会”)推荐作为指导案例。2018年8月16日,行政执法委员会作出处理决定,认定请求人侵权行为成立。处理决定作出后,双方当事人均未就该决定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执法委员会在该指导案例行政裁决中确定了如下原则:确定布图设计保护范围的载体,以复制件或图样为基础,以集成电路样品为参考。

二、案件要点的理解与说明

(一)权利载体的效力认定

根据《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八条的规定,只有经过登记的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才能获得专有权保护,登记是获得专有权的必要条件。

根据《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无论该布图设计是否投入商业利用,复制件或图样都是登记行为的构成要件;只有在投入商业利用的前提下,集成电路样品才成为登记行为的构成要件。可见,从登记行为构成要件这个角度来看,复制件或图样处于布图设计专有权载体的核心地位。另外,布图设计专有权经登记后确立,其面向社会公众产生公示公信的法律效力,社会公众可信赖这种公示而为一定行为。从公示公信效力这个角度来看,应当优先以复制件或图样反映的布图设计为准。

关于权利载体的效力认定问题,行政执法委员会认为:登记时尚未投入商业利用的布图设计,以复制件或图样为准。登记时已投入商业利用的布图设计,复制件或图样能够清晰完整地呈现布图设计全部细节的,以复制件或图样为准;复制件或图样的细节不够清晰,单独依靠复制件或图样无法界定专有权保护范围的情况下,集成电路样品与复制件或图样呈现的布图设计一致时,可以参考集成电路样品来明确复制件或图样不清晰的细节。

(二)布图设计专有权的保护范围认定

根据《条例》第四条的规定,受保护的布图设计应当具有独创性,或者虽然该布图设计由常规设计组成,但该组合作为整体应当具有独创性。根据《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对受保护布图设计的全部或者其中任何具有独创性部分的复制行为,以及对受保护布图设计、含有该布图设计的集成电路或者含有该集成电路的物品的商业利用行为,视为侵权行为。可见,布图设计专有权的保护范围以该布图设计的所有独创性区域为准。

关于如何确定布图设计专有权保护范围,行政执法委员会认为:鉴于布图设计登记时不要求声明其独创性,在侵权纠纷中,应依据权利载体载明的布图设计,结合权利人在请求书中作出的独创性声明,确定权利人主张的专有权保护范围,并以此保护范围为准判断侵权行为是否成立。此外,对于权利人在独创性声明中涉及设计思想、功能的描述,在确定布图设计专有权保护范围时不予考虑。

摘自:国家知识产权局

2021年4月8日


返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