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戈程资讯】全国首例直播带货场景商标权案宣判

日前,北京海淀法院宣判了一起全国首例认定直播带货场景下的直播平台为电商平台的商标权案。该案中,赛饰贸易(上海)有限公司发现莱州市弘宇工艺品有限公司在抖音平台售卖带有“AGATHA”字样和其特定图标的手提包,因此以侵害商标专用权为由,将弘宇公司、北京微播视界科技有限公司诉至法院。

海淀法院经审理,一审判决弘宇公司赔偿赛饰公司经济损失30万元及合理开支10598元。此外,法院认定微播公司作为抖音平台运营者,系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鉴于微播公司就被诉行为履行了事前审核、提示,以及事后及时处置等措施,已尽到合理注意义务,因此不应承担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结合涉案商标的图样、核定使用的商品类别、涉案商品及其价签上的被诉标识、赛饰公司未将涉案商标转授权给第三人等事实,以及弘宇公司未提交充分的证据证明其行为符合商标法关于销售商免责的规定,弘宇公司销售涉案商品,违反了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之规定,构成侵权。

关于抖音平台所属平台类型的认定,法院认为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创新和网络营销模式的多样化,当前开展电子商务活动的平台已经不再局限于传统的以电子商务为其主营业务的平台,互联网直播平台、互联网音视频平台等以生产、提供内容为主营业务的平台,也逐渐为其用户提供网络直播营销服务;对于后者,如其为交易各方实际提供的服务本身符合前述电子商务法的相关定义,则亦应认定其所运营的平台系电子商务平台。据此,综合本案中抖音平台用户可通过开通“商品橱窗”功能从事互联网营销活动,抖音平台的直播界面显示有涉案商品的名称、图片、价格等信息,用户点击抖音平台中“商品橱窗”后未跳转至其他平台即直接进入商品页面,抖音用户可在其抖音账号中直接查询其购买涉案商品的订单信息,观看直播时需点击抖音平台界面中的购物车才可进入小店平台完成购物等事实,认定抖音平台系以提供网络直播营销服务的形式在其平台中为交易各方提供了交易撮合、信息发布等服务,供交易各方独立开展交易活动的平台,属于电子商务平台;微播公司作为抖音平台运营者,系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

该案系全国首例认定直播带货场景下的直播平台为电商平台的案件,亦是《网络直播营销管理办法(试行)》施行以来对该类平台性质进行认定的首个司法案例。该案及时回应了直播平台主播带货模式下的有关法律问题,既为网络直播营销平台进一步规范行为提供了指引,也为类案裁判提供了参考视角。

摘自:人民网

2021年6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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