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戈程资讯】OPPO v Sharp:中国法院对标准专利全球许可纠纷的裁判
2025-04-18
“我们对两家公司和平解决全球专利纠纷的结果感到高兴。此次交叉许可协议也再次彰显OPPO知识产权的价值。”10月8日,OPPO官网上发布了与Sharp达成专利许可后的新闻公告。
同一天,Sharp官网也发出了两家公司达成许可的新闻,其管理执行官认为:许可的达成提升了Sharp专利组合的价值。
本文要讨论的就是OPPO与Sharp的一系列诉讼中,OPPO针对标准专利许可谈判和许可条件,在中国起诉Sharp的一起案件。
本案是中国最高法院首次针对全球专利组合的许可条件作出的裁判,肯定了这类案件在中国具有可诉性、中国法院具有管辖权,相应的裁判观点值得研读。
1.案件概览
根据公开的裁判文书,OPPO的诉讼请求包括以下三点:
确认Sharp在谈判中的行为,包括单方面发起诉讼的行为,违反FRAND义务;
确定Sharp相关专利组合的全球许可条件,涉及法院确定全球费率;
要求Sharp赔偿违反FRAND义务而给OPPO造成的损失。
深圳中院作为一审、最高法院作为二审,在管辖权异议程序中,对本案的相关内容作出了裁判。
围绕OPPO提出的诉讼请求,中国法院对以下两方面问题进行了认定:其一,对全球标准专利组合许可费的管辖权问题。其二,在不涉及专利权侵权和请求禁令的情况下,是否违反FRAND原则的确认之诉。
其中,最高法院关于中国法院可以裁判全球专利组合许可条件的观点引起了广泛关注;同时,法院还支持了OPPO请求裁判Sharp谈判行为违反FRAND原则的诉求。相对于裁判费率,此类的请求在此之前应该并未在中国法院的案件中出现过。可以说,在这个案件中,中国法院对标准专利许可纠纷的裁判展现了相对积极的司法态度。
2.关于全球许可费的中国裁判
全球专利组合通常包含依据多个不同国家法律而获得授权的专利。英国法院曾率先在案件中对全球许可费作出过裁判,事后引来了不少当事人主动去英国请求裁判全球费率。
反对观点认为,由一国法院对整个专利组合作出裁判,超出了该国法律的管辖范围。即使存有争议,此类诉求的存在和当事人的行为就说明其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
这一次,中国最高法院在OPPO与Sharp案件中的裁判,也在不同层级上都表明了中国法院的态度:裁判全球许可费在中国是可诉、可管辖的。
在OPPO的这一案件中,最高法院认为,双方的谈判包含了全球的许可条件,曾在中国进行过谈判,专利组合中的大部分专利也为中国专利,并且实施者的实施地和收入来源也主要在中国,在中国具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由此认为中国法院可对全球费率进行裁判。
3.关于确认违反FRAND原则的中国裁判
此次,在OPPO与Sharp的案件中,两审法院对于此类案件的性质作出了基本相同的认定:深圳中院认为,该类案件既非典型合同纠纷又非典型侵权纠纷。最高院也基本认同该认定,并将其视为“一种相对更具有合同性质的特殊类型纠纷”,兼具合同纠纷和专利侵权纠纷的特点。
在上述的认定之下,深圳中院,在裁定书中,将违反FRAND原则的谈判行为定义为缔约过失责任。一审裁定认为,在达成许可之前,权利人因FRAND声明而具有了先合同义务,谈判双方之间具有特殊信赖关系,当标准必要专利权人违反FRAND/RAND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给标准必要专利实施者造成经济损失时,原告可以请求其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在管辖权异议程序的二审阶段,Sharp并未就此点提出针对性的上诉意见。最高法院也就没有给出相应的论述。
4.对法院裁判的总结
在2021年1月新实施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中,已经将“标准必要专利使用费纠纷”作为独立的案由列出。由法院裁判标准专利的许可费,不管是属于本国的专利组合,还是全球专利组合,从是否可裁判的逻辑上并无实质差别。
摘自:IPRdaily
2021年10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