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资讯】部分修改的知识产权(2022年4月20日生效)的主要内容介绍

专利相关流程·专利申请·专利权恢复条件放宽(专利法第16条第2款、第67条3的第1款及第81条3的第1款)(实用新型·商标·外观设计也同样修改)

将撤销流程的无效处理及商标权的恢复条件从“不能负责的理由”放宽至“正当理由”来救济权利

例)正当理由:因疾病住院、手续费主动转账错误等

本修正条款适用于在修改法案生效之前程序无效、撤回、或者确定驳回决定、或者未支付或补偿专利费的情况,还适用于修改法案生效时其理由消灭之日起未超过2个月的情况。

要求分案申请的优先权及省略提交证明文件(新设专利法第52条第4款)(实用新型·商标·外观设计也同样修改)

若在先申请中要求优先权,则当分案申请在先申请时也自动得到承认,由此防止发生因优先权要求的遗漏而被驳回的情况

本修正条款适用于修改法案生效后提交的分案申请。

3. 引入分离申请制度(新设专利法第52条2、第59条第3款、第62条第6项、第92条2的第4款及第133条第1款第7项)(实用新型也同样修改)

引入即使收到针对驳回的复审的驳回决定(维持驳回决定)后,可仅分离申请中未被驳回的权利要求来申请的制度本修正条款适用于修改法案生效后请求对专利驳回决定进行审判的专利申请的一部分的分离申请。

4. 扩大要求韩国国内优先权的申请范围(专利法第55条第1款第2项、第4项及第56条第1款第2项)(实用新型也同样修改)

扩大优先权的申请范围,由此,在专利授权后,对于改进或增加相应专利申请的发明,通过要求优先权来重新申请并获得专利

本修正条款适用于修改法案生效后基于收到专利授予决定副本的在先申请的韩国国内优先权要求。

5. 扩大复审请求对象及期限(专利法第67条2的第1款、第3款)(实用新型也同样修改)(仅限于复审请求期限的延长,外观设计保护法也同样修改)

扩大专利复审请求对象:在授权决定后,也可通过修改说明书等来请求复审

在修改法案中,将复审请求对象从修改前作出专利驳回决定的专利申请扩大至在设立登记前作出授予专利决定的专利申请,将复审的请求期限延长至3个月(对于上述3个月的期限,可追加延长期限),并从复审的请求对象中排除分离申请。

将复审请求期限延长至3个月的修正条款适用于修改法案生效后收到驳回决定副本的申请。

在作出授予专利决定的情况下也可请求复审的修正条款适用于修改法案生效后收到授予专利决定副本的专利申请。

6.保护实施中的共同专利持有人(专利法第122条)(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也同样修改)

在对共同所有人的专利权等进行分割请求(拍卖)的情况下,向丢失份额的剩余共同所有人授予普通实施(使用)权来保护运营中的业务

本修正条款适用于修改法案生效后请求分割共同所有专利权的情况。

7. 延长针对专利驳回决定等的审判请求期限(专利法第132条17、第52条第1款第2项及第53条第1款第1项)(实用新型·商标·外观设计也同样修改)

延长期限:提供充足的准备期限及使不必要的期限延长最小化

在修改法案中,将对于驳回决定等的审判的请求期限从收到驳回决定副本之日起的第30天延长至3个月。对于上述3个月的期限,与修改前相同地,可追加延长期限。

并且,以同样的主旨,将关于商标及瓦罐设计的修改不予接受决定的审判请求期限也从30天延长至3个月。

本修正条款适用于修改法案生效后收到驳回决定副本或修改不予接收决定副本等的申请。

8. 保护商标使用中的共同商标持有人(新设商标法第104条2)

在使用质权设立前商标的情况下,通过拍卖等转让商标权,也向商标持有人赋予普通使用权(在专利、外观设计也引入)

本修正条款适用于修改法案生效后以商标权为目次设立质权或请求共同持有人商标权的分割的情况。

9. 商标授权决定后的职权复审(新设商标法第69条2)(外观设计也同样修改)

在缴纳登记费之前发现明确的驳回理由的情况下,能够以质权复审(在专利也引入)

本修正条款适用于修改法案生效后申请的商标注册申请、制定商品追加注册申请或商品分类转换注册等的申请。

10. 当应对外观设计注册驳回决定而请求复审时,明确修正期限规定(外观设计法第48条第4款第2项)

扩大修正机会:将根据复审请求的申请的修正扩大至复审请求期限为止

本修正条款适用于修改法案生效前收到外观设计注册驳回决定副本的情况,还适用于在修改法案生效时根据第64条第1款的复审请求期限未满的情况。

11. 根据法人的清算程序后外观设计权的失效(新设外观设计保护法第111条第2款)

在法人的清算终止登记日为止未办理转让登记的情况下,在登记日的次日生效

本修正条款适用于修改法案生效后已登记清算的法人的外观设计权。

资讯来源:Moon & Moon International (Korea)

2021年12月


返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