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5月14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局务会对《裁决办法》进行了审议,5月28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告发布。《裁决办法》自2021年6月1日起施行。
《裁决办法》共27条,对重大专利侵权纠纷的界定、立案条件和材料、证据调查权限、检验鉴定规则、技术调查官规定、相关期限、执行与公开以及裁决其他程序等内容进行了规定。
《裁决办法》第三条对属于重大专利侵权纠纷的情形进行了明确,包括: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严重影响行业发展的、跨省级行政区域的重大案件以及其他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专利侵权纠纷。
《裁决办法》还规定了请求人应当提交请求书及有关证据材料,同时还应当提交被请求人所在地或者侵权行为地省、自治区、直辖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出具的符合第三条所述情形的证明材料。
对于鉴定费用,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没有约定的,鉴定费用由申请鉴定方先行支付,结案时由责任方承担。
一是立案期限进行了明确,参照《专利行政执法办法》,立案期限明确为,请求符合办法第四条规定的,当自收到请求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立案并通知请求人。
行政裁决作出后,应当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如果涉及商业秘密等不适合公开的信息,应当删除后公开。以确保在裁决公开过程中相关当事人享有的相关商业秘密等权益不受到损害。
《裁决办法》还对裁决的办案人员、立案程序、回避制度、案件合并处理、口头审理程序、中止的条件、与无效程序的关系、调解程序、执行和公开、司法救济渠道等方面进行了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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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建时间:2021-10-20 13: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