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戈程资讯】探析公共领域视野下商标显著特征的界定

随着知识产权在当代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地位不断提升,其保护的重要性日益凸显。知识产权最重要的特征是专有性,即排除他人未经许可的自由使用。但是,知识产权的获得离不开对公共资源和在先成果的利用,这就涉及不受知识产权保护的公共领域问题。目前,我国商标注册数量居于世界前列,但商标囤积、抢注及不以使用为目的的申请注册行为时有发生,这违背了商标法的立法宗旨,挤压了公共领域资源。因此,有必要基于公共领域视野,厘清商标显著特征的有关问题,界定商标专用权保护范围,保护消费者利益并促进市场良性竞争和健康发展。

根据我国商标法规定,显著特征是标志能否成为商标专用权保护客体的基本条件。从公共领域视角来看,商标显著特征是维持公共领域与商标专用权垄断领域的动态平衡的重要杠杆,显著特征的有无决定了受保护商标垄断领域的标志与公共领域的标志的动态界限。对于不具备显著特征的标志,不能获得商标专用权保护。如果通过使用获得显著特征,则可受到商标法的保护。在商标获准注册之后,如果因使用不当,商标丧失显著特征而成为商品或服务的通用名称时,则该标志进入公共领域。

在界定商标的显著特征问题时,可以引入公共领域的理念和概念。在商标驳回、异议、无效宣告和诉讼等程序中,商标显著特征是必定涉及的实体问题。商标显著特征是标志受到商标专用权保护的基本条件,也是公共领域与商标专用权垄断领域的主要界限。在公共领域视野下,首先考虑商标是否通过使用获得了显著特征,同时流入公共领域的标志不得通过获得显著特征重新进入商标专用权垄断领域,以保障商标专用权垄断领域与公共领域之间的明确界限,进而维持商标权利人的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的平衡。

摘自:IPRCHN

  2020年9月9日


返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