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玉娥
I. 撤三的定义及基本应对策略简介
一是对时间的要求。使用商标的产生在所要求的三年时间内。从目前的实践来看,审查机构对指定期间之外的证据考虑较为有限。
二是对空间的要求。使用证据材料需证明商品/服务的使用是在中国发生的。在其他国家或地域产生的使用证据材料一般不认定为有效的使用证据,这与商标具有地域属性的特点相呼应。
四是对商品/服务的要求。在“撤三”案件中,当事人提交的使用证据应当是在核定的商品/服务上的使用证据。
根据实践经验,从证据材料的类型上看,CNIPA更容易接受商标使用在发票、商品进出口检验检疫证明、报关单据、公开发行的出版物、展览会和博览会等相关证据材料。
然而,很多商标注册人在中国无法提供使用证据,或者能够提供的使用证据比较薄弱、难以维持其注册,难道就束手无策,任凭国际知识产权局对其注册商标予以撤销吗?其实不然。
II.商标在中国境内没有有效使用证据的情况下,如何应对撤三答辩?
1.存在不使用注册商标的正当理由,国际知识产权局应维持注册商标的注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规定,下列情形属于商标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正当理由:
请对号入座,如果商标权利人的商标未在中国进行使用,存在以上正当理由中的任何一种,提供相应的证明文件配以相关解释说明并提交至CNIPA也可以维持其注册商标。
但是值得注意的是,CNIPA一向对于上述理由严格审理,只有在充分的理由和证据支持下才能够维持注册。实践中,能够以“正当理由”得以维持注册的案例较少。
2.1 商标注册人可积极联系撤三申请人,在案外达成和解。比如,商标注册人为撤三申请人的在后申请商标出具共存同意书,用于交换撤三申请人撤回对其注册商标的撤三申请。
此外,即使注册商标撤三复审程序中被裁定撤销,商标注册人仍可以向法院提交一审、二审甚至再审诉讼申请,进一步准备使用证据。若能够提供有效的使用证据,法院依然会维持该注册商标的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