戈程知识产权将于2024年5月18日至5月21日前往美国佐治亚州亚特兰大参加INTA年会,与会代表分别是:

       执行合伙人、专利代理师 程先生

       法务部经理、专利代理师 朱慧宁女士

       总经理助理、专利代理师 林力嵘先生

       商标部副经理 程玉娥女士

    若有意商讨相关事宜,欢迎通过(trademark@gechengip.com)或(info@gechengip.com) 与我们联系。 

 

       1. 受理相关规定

 

       明确了申请人通过援引在先申请文件的方式补交遗漏的权利要求书或者说明书(实用新型附图)的受理程序,包括申请人提出援引加入声明的条件和时机,确认通过援引在先申请补交遗漏文件的期限要求,以及满足或不满足受理条件时的审查规则等。

 

       2. 初步审查相关规定

 

       对援引加入在发明专利申请初步审查中的适用作出进一步细化规定,规范了援引加入相关的办理手续,明确了具体的审查规则。其中可以通过援引在先申请文件方式补交的申请文件包括:(1)遗漏的权利要求书或者说明书;(2)错误提交的权利要求书、说明书,或者缺少的或错误提交的权利要求书、说明书部分内容。特别需要注意的是,补交的申请文件内容应当包含在在先申请文件副本及其中文译文中。

 

       明确了涉及援引加入的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初步审查标准适用发明专利申请的相关规定。

 

       3. 实质审查相关规定

 

       明确了在实质审查阶段,需“查对的文件”应包括通过援引加入方式补交的申请文件。明确了援引加入的内容是原始申请文件的一部分。

 

       4. 国际申请进入国家阶段的相关规定

 

       细化了在国际阶段存在援引加入项目或部分的国际申请在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时应办理的手续,明确了在初步审查阶段的审查规则,并相应地删除了对专利合作条约实施细则有关规定作出保留的表述。

 

       修改解读

 

       本次专利法实施细则新增第四十五条,引入援引加入制度,即“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缺少或者错误提交权利要求书、说明书或者权利要求书、说明书的部分内容,但申请人在递交日要求了优先权的,可以自递交日起2个月内或者在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指定的期限内以援引在先申请文件的方式补交。补交的文件符合有关规定的,以首次提交文件的递交日为申请日。”援引加入的目的是,当申请文件的权利要求书、说明书或者其部分内容遗漏或者错误提交时,允许申请人在一定条件下通过援引在先申请文件的方式将遗漏或者正确内容补入申请文件,从而保留原申请日。

 

       审查指南就相关内容作出进一步细化规定,明确了:(1)应当在首次递交专利申请时要求在先申请的优先权,提出援引加入声明;(2)提交确认援引加入声明及相关文件的期限要求为首次递交专利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或者在专利局指定的期限内;(3)提交的文件包括确认援引加入声明、补交的相关文件等。

 

       就普通国家申请而言,当申请文件缺少权利要求书或者说明书(实用新型无附图)时,属于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不予受理的情形,因此,当申请人通过援引加入的方式补交上述文件时,应首先进行受理条件的审查。对于受理条件审查合格的,专利局发出受理通知书,确定申请日;对于受理条件审查仍不合格的,发出文件不受理通知书。由于受理阶段仅就相关期限及补交的遗漏文件是否满足受理条件进行审查,因此对于补交的申请文件是否符合援引加入具体要求,将在初步审查阶段进行审查。经初步审查,如果认为所要求的优先权不符合相关规定,或者确认援引加入声明、在先申请文件副本及其中文译文不符合审查指南的规定,属于实质上缺少申请文件,不满足受理条件,专利局将发出撤销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如果补正后补交的申请文件内容仍未包含在在先申请文件副本和其中文译文之中,且符合相关规定的,则重新确定申请日,以补交文件的日期为申请日。

 

       对于“以援引在先申请文件的方式补交错误提交的权利要求书、说明书,或者缺少的或错误提交的权利要求书、说明书部分内容”的情形,由于相关内容不涉及受理条件的审查,因此在初步审查阶段进行审查。对于不符合审查指南相关规定的,援引加入声明可能视为未提出,或者可能重新确定申请日。

 

       就分案申请而言,由于不是首次递交的申请,所以不适用援引加入制度。

 

       就国际申请而言,尽管对于援引加入的审查主要在国际阶段由受理局完成。但在办理进入国家阶段手续时,申请人仍应需提交与援引加入相关的在先申请文件副本的中文译文等材料。进入国家阶段后,若审查员发现优先权不符合相关规定或者受理局关于援引加入的项目或部分的审批明显存在错误的,申请人可以选择修改相对于中国的申请日以保留援引加入项目或部分,或者请求不修改相对于中国的申请日但删除援引加入项目或部分。当重新确定申请日导致申请日超出优先权日起十二个月但是在优先权期限届满之后两个月内的,申请人可以请求恢复优先权。

 

       需要注意的是,由于援引加入制度属于为申请人提供的救济程序,为了避免叠加救济的情形,审查指南规定了不适用的规定。

 

创建时间:2024-03-20 19:00

《专利审查指南》(2023)修改解读(一) 关于新增的援引加入制度

浏览量:0
文章